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7 月 3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切实改善人居生态环境,根据《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实施方案》(海府办〔2018〕110 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的重要指示精神,紧扣海南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围绕海口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坚持以强化全程管控为核心、增强处置能力为关键、落实源头分类为基础的原则,全市发动、全力以赴、全面提效,加快构建我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

(二)工作目标。按照“建体系、提能力、重实效”的路径,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管理体系;全面形成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明显提升;在进入焚烧和填埋设施之前,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的回收利用率合计达到 35%以上。[注:资源回收利用率=(可回收物回收统计量+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量)/(可回收物回收统计量+厨余垃圾资源化处理量+填埋、焚烧末端处置量)x100%]

1.提升源头分类实效。2020 年 7 月底前,所有单位、公共区域、试点街道居住区设置完成垃圾分类容器、分类指示牌、分类宣传栏,张贴分类标识,具备开展垃圾分类的必要条件。2020年 8 月 1 日起,对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街道实行强制垃圾分类。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对建成区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2020 年底前,试点街道 80%以上居住区实现分类实效达标(即实现“有分类设备、有宣传告知、有物流去向、有统计台帐、有分类实效”),其余范围实现 50%以上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达标。2021 年,全市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试点街道95%以上居住区实现分类实效达标,其余范围实现 80%以上居住区实现垃圾分类实效达标;全市可回收物资源化回收利用量达到 700 吨/日以上,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分类处理量达到800 吨/日以上。

2.配套完善分类运输装备。2020 年 9 月底前,各区根据实际需要,采购相应配套的车辆,全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专用收运车辆分别与各类垃圾分出量相匹配。全面完成分类车辆的色彩喷涂及分类标识张贴工作。

3.增强末端分类处理能力。 2020 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进一步增强,其中可回收物专业分选能力达到 300 吨/日,600 吨/日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扩建项目开工建设。到 2021 年底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能力能够满足需求,其中可回收物专业分选能力达到 700 吨/日,厨余垃圾总处理能力达到800 吨/日以上。

二、组织领导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立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

(一)组成人员

长:丁 晖(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鞠 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忠云(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飞(市政府副市长)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直属机关工委、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秀英区政府、龙华区政府、琼山区政府、美兰区政府、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旅游文体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市市政局、市园林环卫局、市交通港航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市委、市妇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督查室

主要职责: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行动进行总体筹划部署,研究、协调和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指导各区、各部门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二)专业小组。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宣传动员组、设施建设组、综合考核组、资金保障组 4 个专业小组。

1.宣传动员组

长:王忠云

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园林环卫局主要领导

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利用公共信息平台播放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广告,开展专项宣传,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闻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的作用,形成舆论氛围。

2.资金保障组

长:鞠磊

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园林环卫局主要领导

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垃圾分类资金投入政策,解决垃圾分类需求资金,对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垃圾箱房建设、垃圾专用收运车辆购置、垃圾分类指示牌、宣传栏、告知牌设置以及督导员和志愿者的薪酬所需资金进行统筹谋划,制定详实的工作计划,按垃圾分类推进进度提供坚实的资金保障。

3.设施建设组

长:丁飞

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资规局、市园林环卫局主要领导

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负责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分类转运设备、垃圾末端处理设施的配置、建设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推进方案,落实设备、设施投入资金渠道,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使分类设施能力与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进度相匹配。

4.综合考核组

长:丁飞

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分管领导,市园林环卫局、市政府督查室主要领导

员: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各区政府、市市政局主要领导

主要职责:掌握全市垃圾分类工作进度,统计、汇总、报告垃圾分类工作情况,提出垃圾分类及其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开展垃圾分类管理人员培训。制定垃圾分类检查考评机制,组织检查考评垃圾分类工作,通报、报告检查考评情况,督促、协调垃圾分类、垃圾不落地、“门前三包”执法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考评成绩与单位绩效、奖补机制挂钩等。

(三)责任分工

1.市委组织部: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评纳入对各区各

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绩效考核。

2.市委宣传部:指导全市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市属媒体广泛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宣传。

3.市委直属机关工委:设立机关垃圾分类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并通过加强宣传培训、组织垃圾分类志愿活动,增强党员干部文明素养和参与垃圾分类志愿活动的意识。

4.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各区政府:制定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设施设备配套;组织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发动、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

5.市发改委: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

6.市资规局:负责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以及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批。

7.市旅游文体局:制定市旅游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市旅游行业管理人员生活垃圾分类专题培训,指导、督促各旅游业主对从业人员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训,通过有效方式向市民、游客宣传引导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督促本市旅游饭店和旅游景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市旅游行业生活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积极开展以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提高生态文明为主题的文体活动。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有害垃圾规范储存和转运处置。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各区渔业管理部门推进渔港、渔船垃圾分类工作。

10.市科工信局:负责指导、协调、促进全市工业企业推进清洁生产,改进产品包装和限制过度包装。指导、协助智慧环卫和废旧资源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

11.市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组织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对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企业进行监管。指导和督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12.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垃圾分类经费统筹保障工作。

13.市教育局:制定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负责组织编写垃圾分类教材,将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知识纳入市属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督促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发挥“小手拉大手”的作用;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监督考评工作。

14.市卫健委:负责做好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垃圾与生活垃圾的分流、分类管理,防止医疗垃圾混入到生活垃圾中;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爱国卫生检查考核范围。

15.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全市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对全市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垃圾分类工作及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检查。

17.市住建局:制定市住宅小区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业主做好垃圾分类投放工作;指导、督促建筑工地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18.市市政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的行政执法;负责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行政执法管理和处罚。

19.市园林环卫局:制定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方案;统筹构建我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指导各区垃圾分类配套设施设备的选型;编制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和操作规范;开展全市垃圾分类骨干人员培训;制定市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方案,组织开展全市垃圾分类监督考评工作。

20.市交通港航局:制定市公共交通场所推进垃圾分类工作方案;指导、督促本市机场、车站、港口等公共交通场所开展垃圾分类;督促机场、车站、港口、公交站亭等场所及公交车、出租车开展垃圾分类公益广告宣传;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对市公共交通场所垃圾分类的监督考评工作。

21.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指导驻海口部队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2.团市委:负责组织领导各级团组织及青年志愿者队伍,参与并组织垃圾分类工作。

23.市妇联:负责发动组织全市妇女及其家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24.市委网信办:负责相关公众号、网络渠道涉及垃圾分类的舆情管控工作。

25.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督促市行政办公区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建立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对市行政办公区各单位开展垃圾分类的监督考评工作。

26.市政府督查室:参与对各区各部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

(四)工作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园林环卫局),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各单位落实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掌握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情况,为市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建议;收集各区、各部门需要提请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例会和月报制度,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完成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园林环卫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分类标准和要求,夯实基础工作

1.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实行“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果蔬垃圾等)和其他垃圾”四分类标准。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适宜回收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类的废弃物。

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食物加工废料等易腐性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基地等产生的瓜果蔬菜垃圾、腐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的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等餐厨废弃物。

其他垃圾。主要包括:污损后不宜回收利用的包装物、餐巾纸、厕纸、尿不湿、竹木和陶瓷碎片等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2.不同区域不同分类

单位区域。主要包括:党政机关,部队,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相关企业,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含餐厨废弃物、果蔬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居住区域。主要包括:居住小区、公寓区、别墅区等生活住宅区域,一般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公共场所。主要包括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车站、机场、客运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一般分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切实提升源头分类质量,实现生活垃圾准确投放

3.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推进垃圾箱房改造。本市单位、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

单位区域。办公和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及投放点。每座办公楼至少设置 1 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每层楼设置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食堂或无食堂但集中供餐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及就餐区域应当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单位配置垃圾箱房的,应当成组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产生餐厨垃圾的,还应当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菜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供应生鲜产品的超市,相关区域内应设置其他垃圾、果蔬垃圾(供投放果蔬菜皮)成组容器,摆放位置、容器数量应根据菜场摊位数、摊主垃圾投放习惯设置,便于摊主分类投放。公共区域应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宾馆、饭店、食品加工企业等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在食品加工区域应设置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分类收集容器,供餐及办公区应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成组容器,单位公共区域设置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居住小区。根据居住小区实际,科学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鼓励居住小区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根据居住小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应数量的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垃圾箱房),收集容器根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数量设置,每个居住小区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充分利用现有的垃圾房、垃圾桶,用分类标识来区分分类垃圾桶,在更新垃圾桶时采购颜色、容量、形状、标识符合要求的垃圾桶。

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及其他垃圾“两桶式”收集容器。但餐厨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适当增加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厨余垃圾产生较多的公共场所适当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临时大型活动场所,根据活动安排及服务内容,在活动期间设置分类收集容器。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时,应根据识读距离和设施体积确定标志尺寸,保持其构成要素之间的比例,保持清晰和完整,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中的标志尺寸执行。同时设置分类宣传栏、监督举报告知牌,告知分类类别、收运单位、物流去向、监督电话。以上工作由各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具体实施,强制分类区域在 2020年7月底前完成,其余区域在 2020 年 9 月底完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为《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所明确的各区域垃圾分类责任人。按照区域推进进度,逐步建设、改造全市居住区的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具备条件的强制分类区域,在 2020 年7月底前完成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置。逐步推进其余区域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设置,2020年9月30日前各区具备垃圾分类投放的条件,实现所有分类投放点容器、标识、宣传、公示、配置“五规范”。

垃圾箱房建设、改造以及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置的方案、资金等事项由市生活垃圾分类专业小组设施建设组和资金保障组研究制定方案,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旅游文体局

4.推进居民家庭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垃圾分类。严禁将有害垃圾混入其他各类生活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油漆罐、废旧荧光灯管等含挥发性物质的有害垃圾应及时投放至小区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充电电池等不含挥发性的有害垃圾集中可保留到一定量后投放至小区内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投放点;鼓励居民售卖可回收物。

在厨余垃圾末端处理设施建成投产前,分阶段分区域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投放工作。2020 年 8 月 1 日起,各区示范街道的居住区强制实行厨余垃圾破袋投放,其他街(镇)居住区不做厨余垃圾破袋投放的强制要求。2021 年 10 月 1 日起,全市所有居住区厨余垃圾均需破袋投放,为厨余垃圾末端处理设施顺利投产运行做好充分准备。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5.逐步推行“定时定点”投放。逐步落实垃圾分类居住区的“定时、定点、定类、定员”制度(非定时定点服务期间,开放误时分类投放点),通过定时定点投放,利于配备督导员和志愿者,便于监督、培训和环境保洁,能够规范居民垃圾分类行为,提升源头分类实效。按照居住区开展达标验收进程,逐步关闭误时分类投放点,全面落实“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以定时定点和分类实效为重要指标,对居住区垃圾分类进行达标验收。2020年试点街道 85%的居住小区实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2021年全市 80%居住小区实现“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6.建立各方责任明确的居民区垃圾分类综合治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的属地主体责任为各区政府、街道(镇)、社区。落实街道(镇)对辖区内居民区、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动员、监督职责。发挥社区、居民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居委、业委、物业等积极性,形成“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做好居民区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通过制定并落实居民守则、乡规民约等措施,引导居(村)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落实住宅小区业主的垃圾分类投放主体责任,按照居民家庭四分类要求,实行分类投放。通过格式合同引导,促进业主委员会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箱房、配置垃圾分类容器、实行分类投放管理等服务内容纳入合同文本,并对物业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提供应有的便利及相应的收益保障。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有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所在的居(村)委应承担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对照分类小区达标评价“五有”标准,做好基础工作,保障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显现实效。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或志愿者,监督、指导居民正确进行分类投放,保持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环境整洁,可以聘用保洁、保安等人员做兼职督导员,重点面向退休人员、党员、环保爱好者招募志愿者,结合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薪酬,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牵头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7.稳步拓展强制分类实施范围。按照“先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后全面覆盖 ”的安排,分步推进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坚持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率先实施,加快推行单位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至 2020 年 7 月底,上述区域完成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准备,从 7 月份开始对上述区域垃圾分类前期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考核。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实行强制垃圾分类,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对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对垃圾分类开展情况跟踪检查考核,每月通报检查考核情况。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交通港航局、市旅游文体局、市卫健委、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三)坚决杜绝“混装混运”,畅通垃圾全程分类渠道

8.落实分类收运模式。各区环卫 PPP 企业与区域内居住区物业或业主自治组织对接,采取定点收运、箱房分类直运等模式,具备条件的或居住区内交通不便利的“城中村”可以实行以桶换桶、桶车直运的模式。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9.明确各类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要求。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

有害垃圾。由各区环卫 PPP 企业定期收集、暂存,交由具备危险废弃物收运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居住小区产生的有害垃圾,采取定期收运,每月至少清运一次。

可回收物。鼓励再生资源企业在源头回收高值可回收物,其余由各区环卫 PPP 企业的可回收物专用收集车辆运输至海口市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分选中心进行二次专业分选,执行再生资源回收清单制度。

厨余垃圾。由各区环卫 PPP 企业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收运,严格落实作业规范,避免收集点对周边环境影响,避免运输过程滴漏、遗撒和恶臭,并做到日产日清。运送至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处理厂或焚烧厂进行资源化利用处理。

其他垃圾。由各区环卫 PPP 企业采用专用车辆收运,并做到日产日清。运送到焚烧厂或卫生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10.监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制度。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对党政机关、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等单位实行强制分类,相关管理部门、垃圾分类责任单位要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督导员或该区域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对已经开展垃圾分类的区域,环卫收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分类收运规范,对各类生活垃圾实施分类收运,杜绝混装混运,建立“首次告知整改,再次整改后收运;对多次违规拒不整改的,拒绝收运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罚”的“不分类,不收运”的倒逼机制。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11.配置分类收运装备。2020 年 7 月完成《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视觉识别系统》制定,2020 年 8 月底前全面完成现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专用收运车辆的标识、涂装更新。各区根据分类推进进程和垃圾分类实效进展,按计划逐步增加分类垃圾专用收运车辆配置。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12.建立全程分类运输双向监督机制。建立面向公众的垃圾分类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平台,制定监督举报制度,2020 年 9 月底前完成制定并发布,鼓励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监督工作。建立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运作业单位的双向监督机制,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环卫收运单位的分类收运执行情况和环卫收运作业单位对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分类投放、存储情况的双向监督。落实专业监督考核工作,按照“谁招标、谁监管”原则,由区主管部门或街道落实对环卫收运作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分类收运检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区落实分类收运、居住区落实分类收运的情况开展定期台账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抽查,检查结果报送至市、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拒不配合进行源头分类、分类转运的物业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对混装混运严重的生活垃圾环卫收运作业企业,按《海口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环卫收运作业企业应当按照协议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垃圾分类处置能力

13.扩建现有末端处理设施,提高分类处理能力。一是推进设计处理能力 1800 吨/日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三期工程建设,2020年年底前其他垃圾焚烧总处理能力达到 4200 吨/日;二是扩建颜春岭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厂(餐厨 400 吨/日+厨余 200 吨/日),2021 年底前厨余垃圾处理能力达到 800 吨/日。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4.加快推进可回收物资源化分选中心建设。2020 年底前完成处理能力 600 吨/日的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分选中心项目前期工作,2021 年底前完工投产运行。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秀英区政府

15.建设有害垃圾暂存场所。每个区按规范建设(改造)一个有害垃圾暂存场所,暂存场所按存储 20 吨有害垃圾的能力规划建设,2020 年底前完成。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16.全面升级垃圾收运设施。一是提标改造现有垃圾转运设施,采取一站一策,对具备条件的垃圾收集站、小型转运站进行升级改造,以适应垃圾分类收运的要求,将其中约 1/5 的收运站改造为大件垃圾集散点。升级改造白水塘、江东、长流 3 座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配套有害垃圾暂存设施;二是在龙华区、琼山区、美兰区、江东新区选址新建具有分类功能的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满足本市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后的垃圾资源化处置需求;三是在新建、改建垃圾收运设施的同时,配套建设环保科普教育基地。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

17.重构可回收物收运系统。 2021 年在主城区内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补贴”的原则基本建成“点站场”回收体系。在居民区附近的公共区域和生活垃圾中转站设置 400 个标准型资源回收服务点(一般在 8-10 平方米),方便居民和单位的交投出售;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两网协同”的原则,依托现有中转设施或通过空间规划拓展,建设 40 个具备可回收物中转、大件垃圾暂存、大件可回收物交投功能的可回收物中转站;按照“就近分拣”的原则建设 4 个具备分拣、转运功能的可回收物集散场;向全市推广“互联网+资源回收”,提供上门回收服务,充实资源回收体系。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18.探索椰壳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我市因椰果消费产生的椰壳约 200 吨/日,大部分作为生活垃圾进入焚烧厂或填埋场,为实现垃圾减量和椰壳资源化利用,先期引进高温热解制炭技术对椰壳进行炭化处理试点,如成功可行即在全市推广,打造具有海口地域特色的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亮点。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区政府

19.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试点。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镇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2020 年年底前每个区各建成 2 个微小型就地堆肥设施,用于就地解决易腐垃圾的处置,待各项试验结果都达到标准要求后,在全部行政村进行推广。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

(五)强化政策标准引导,建成全程分类信息系统

20.建设垃圾分类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物联网、互联网等技术,依据层级管理职责由管理主体建立市、区、街镇三级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监管系统,实现产生源头与收运企业、收运企业与中转企业、中转企业与处置企业互相监督以及各级管理部门抽查监管行为的可追溯、可监督。建立可回收物前端回收(回收点)信息系统,将回收数据纳入垃圾分类管理系统中。充分整合社区现有的智能监控装置、运输车辆 GPS 设备、网格化监控资源等,结合垃圾箱房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点改建,探索智能监控装置在垃圾分类投放环节的监督管理作用。各区全程分类监管系统的建设进度与整区域推进进度相一致。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科工信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21.建立促进分类实效的政策制度。明确整区域达标标准,按照整区域推进、居住区分类达标比例、单位和公共场所垃圾分类推进实效、垃圾量控制(其他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分类质量实效)等进行全面考核。探索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按照其他垃圾量、符合质量要求的易腐垃圾和可回收分类量分别核定,条件成熟时推行垃圾清运“差别化”收费制度。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22.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全程标准体系。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生活垃圾分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住建部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综合本市地方标准,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全程标准体系,用以指导各层级开展工作,并作为全市开展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的依据。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23.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支持各区按照“市场化运作、政府激励”的原则进行“点站场”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回收点研究制定激励措施,予以相应的支持政策,具体激励措施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专业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纳入本市循环经济政策和垃圾分类政策予以支持;鼓励回收利用低值可回收物,研究出台低值可回收物按量补贴方案。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六)深入开展学校垃圾分类教育,普及分类知识

24.编制幼儿园、中小学垃圾分类教材,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课程体系。2020 年第二学期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将垃圾分类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面展开垃圾分类教育。建立全市教育系统生活垃圾分类检查考评制度,组织开展全市教育系统垃圾分类监督考评,督促全市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市委、市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垃圾分类成员单位职责落实。各区政府、各部门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推进责任单位和主体,要健全本辖区、系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组织,管理架构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配齐垃圾分类督导员或志愿者,加强对本辖区各项工作的统一领导,细化分解管理、监督职责,确保责任到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开展工作,形成具有区域特点的有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做法。市直部门应按照部门职责,与各区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推进落实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二)注重宣传引导,营造浓厚氛围。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层层成立宣传组织,全市建立市、区、街镇三级垃圾分类宣传培训队伍。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充分发挥各部门、区政府、街道、社区的职能,加强垃圾分类工作的新闻宣传、公共区域宣传、公共场所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的作用,形成舆论氛围。2020 年 10 月 1 日前,实现垃圾分类宣传全覆盖。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三)完善资金保障,确保投入到位。垃圾分类容器和分类转运设备配置到位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前提条件,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认真加以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投入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考核达标的按市区两级财政政策比例拨付相关款项。考核不达标的,不予拨付资金,并纳入奖惩考核。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桂林洋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国家高新区

(四)广泛开展培训,提升参与能力。市园林环卫局对垃圾分类责任单位进行专业培训,学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法规、标准、先进国家和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先进经验,重点学习本市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要求;各区负责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骨干操作培训,传达贯彻市级培训精神,学习生活垃圾分类操作规范,具体分析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市场化运作等可能遇到的问题;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居住区、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督导员进行培训,学习《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操作指南等内容。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五)加强执法联动,提升法治保障。各区、各部门要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2020年8月1日起,对推行强制垃圾分类的区域,根据垃圾分类投放点数量和垃圾分类效果情况,配备专(兼)职垃圾分类督导员或志愿者,对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要按照规定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予以处罚。城管执法人员要深入各个街道、社区等垃圾分类区域,全覆盖的进行垃圾分类执法检查,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垃圾分类违法行为的巡查执法,对拒不履行分类义务的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严格执法。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市市政局、各区政府

(六)完善管理体制,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市、区、街镇各级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联席会议及村(居)生活垃圾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各区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统筹协调本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街(镇)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会议,督促、指导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村(居)每周通过综合管理协调机制,对居住区垃圾分类工作进行分析评价,加强薄弱环节督导。强化各区生活垃圾全过程分类监管,推行居住小区、街道(镇)的垃圾分类达标验收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等多层次监管体系,将垃圾分类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重要指标和作业企业诚信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单位和市民有奖举报制度。

牵头单位:市园林环卫局,责任单位:各成员单位

附件:1.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核工作方案

2.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 1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考核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构建生活垃圾全程分类体系,压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确保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组织

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及第三方,对各单位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工作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2020—2021)》及《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分细则》。

三、考核方式

生活垃圾分类考核采取材料审核和现场考核方式进行。对市相关部门考评按照行动方案中的职责分工进行,对各区考评以街

(镇)为单位进行。每月 5 日前向市垃圾分类和减量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度考核报告。

在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前期阶段,根据各区、各部门上报的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部考核,每月全覆盖。在全面推行垃圾分类后根据各区工作开展情况按比例进行考核,每季度全覆盖。考核内容覆盖全部考评要素,进行全链条全过程考核。

四、考核计算

《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考核评分细则》中的考核分满分为100 分。在 2020 年 8 月 1 日前,对各单位按开展垃圾分类前期应做的工作项进行考核,并折算成百分制;8 月 1 日以后,对各区按全部考核项考核,各区得分按辖区街(镇)考核得分 80%和本区政府工作开展考核得分 20%进行加权计算;部门得分按其管理的本系统单位考核得分 80%和本部门工作开展考核得分 20%进行加权计算,统一百分制考核标准。

五、考核运用

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日常考核结果进行汇总评分,考评得分以街(镇)为单位在全市不分区统一排名,每月在海口日报等市属媒体以垃圾分类“红黑榜”进行通报,接受社会监督。2020 年,各街(镇)考核得分在 80 分及以上的进入“红榜”,在 60 分以下的进入“黑榜”,2021 年各街(镇)考核得分在 90 分及以上的进入“红榜”,在 70 分以下的进入“黑榜”。

进入“红榜”的街(镇),在公布榜单时给予通报表扬,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将街(镇)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月度考核结果,将年度综合考核结果报市政府效能办公室,纳入对各区和市相关职能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六、考核内容

根据行动方案的安排部署,对相关责任单位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组织领导情况。各区、各部门设置相应的垃圾分类组织机构,负责推进本区、部门垃圾分类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统筹协调本区、本部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各区根据工作方案时间节点,认真制定推进计划,做好任务分解,按期推进落实垃圾分类工作,并定期上报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情况。

(二)宣传动员情况。各部门、区政府、街道、社区层层成立宣传组织,充分发挥媒体报道、社区宣传栏、宣传横幅的作用,做好新闻宣传、公共区域宣传、公共场所宣传、社区宣传、入户宣传,增强社会互动,普及垃圾分类知识。

(三)垃圾分类督导员(志愿者)配备情况。各居住区配备垃圾分类督导员或志愿者,公共机构和单位配备专(兼)职垃圾分类管理人员,监督、指导本区域人员正确进行分类投放,保持垃圾分类收集点的环境整洁,规范居民垃圾分类行为,提升源头分类实效。

(四)人员培训情况。逐级落实垃圾分类培训,各区、各部门组织辖区生活垃圾分类骨干操作培训,各街道负责对辖区内居住区、单位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督导员(志愿者)进行培训,确保各级管理人员掌握垃圾分类知识和相关要求,具备指导能力。

(五)分类容器配置情况。分类收集容器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设置。本市单位、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行动方案的规定,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分类收集和存储容器设置或完成分类标识更换工作。

(六)垃圾投放点建设情况。按照行动方案推进进度,逐步完成各区域垃圾分类投放点的建设、改造任务,2020 年 7 月底前,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包括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大型商超、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试点街道居住区具备垃圾分类投放条件。2020 年 9 月底前各区全部具备垃圾分类投放条件,实现所有分类投放点容器、标识、宣传、公示、配置“五规范”。

(七)宣传告知设置情况。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负责组织设置分类宣传栏、告示牌,告知分类类别、收运单位、物流去向、监督电话,强制分类区域在 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其余区域在 2020 年 9 月底前完成。并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规定设置标志尺寸。

(八)分类投放实效情况。各类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投放,现场考核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确保分类投放取得实效。

(九)垃圾分类实施范围情况。2020 年 8 月 1 日起,对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试点街道实行强制垃圾分类,在 2020 年 7 月底前完成上述区域的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并逐步完成其他区域垃圾分类相关设施配置,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对所有区域开展强制垃圾分类。

(十)分类管理责任情况。各区政府逐级落实属地主体责任,落实街道(镇)对辖区内居民区、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指导、宣传动员、监督职责。发挥社区、居民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居委、业委、物业等积极性,形成“四位一体”联动机制,做好居民区垃圾分类的宣传引导、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发挥居(村)民自治组织作用,通过制定并落实居民守则、乡规民约等措施,引导居(村)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

(十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监督情况。相关管理部门、垃圾分类责任单位要做好分类义务、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等告知工作,并加强日常督促监管和指导,对违反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督导员或该区域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十二)分类收运设备配置情况。各区根据分类推进进程和垃圾分类实效进展情况,按计划逐步增加分类垃圾专用收运车辆配置,确保分类转运能力相匹配。

(十三)实行分类收运情况。分类后的各类生活垃圾,必须实行分类收运。由各区环卫 PPP 企业负责收集转运,收集转运时间与频次根据各分类垃圾数量及环境整洁要求合理制定。

(十四)建立分类台账情况。开展垃圾分类的单位要建立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清运台账,明确记录清运人、清运量、分类后去向,各清运单位要配合产生单位做好清运台账工作。

(十五)分类收运监督情况。按照“谁招标、谁监管”原则,由区主管部门或街道落实对环卫收运作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建立面向公众的垃圾分类混装混运监督举报制度,对分类收运情况开展定期台账检查和不定期现场抽查。

(十六)学校垃圾分类教育情况。2020 年第二学期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将垃圾分类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全面展开垃圾分类教育,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进课堂活动、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十七)末端设施建设情况。按照末端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全力推进项目建设,使分类设施能力与生活垃圾分类推进进度相匹配。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本辖区、系统内的垃圾分类管理组织,强化垃圾分类职责落实。

(二)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各级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对照行动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推进计划,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人,按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三)扎实推进,定期反馈。各区根据垃圾分类推进计划,扎实做好每个阶段的工作落实,按照行动方案要求落实的工作和考核办法中的考核项填写《海口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度表》,于每周五下班前上报至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上报情况进行复核。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两年行动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