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单位
 
资质条件及办理资质审批的程序
 
 
    根据国家建设部第139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以及《海口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向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资质条件和设立审批程序如下:
    一、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散体物料(包括渣、土、泥、沙、石、灰、煤等)运输的单位必须经海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资质审查合格,其用于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按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改装领取专用车辆标志。
    二、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交通管理部门的车辆营运条件;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车辆停放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关于企业设立的条件,并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四)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经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运输车辆具有车辆营运证、行驶证,总核定载重吨数为200吨以上,并具备全密闭式运输机械装置或者密闭苫盖装置。
    三、建筑垃圾、散体物料运输单位资质审批程序
  (一)运输单位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核意见书》。
  (二)必备资料①运输单位在工商部门登记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②运输单位办公地点、车辆停放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情况;③总核准载重吨数在200吨以上的运输车辆情况以及各车辆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密闭式加盖专用标志等情况和证件。
  (三)窗口从受理运输单位资质审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许可经营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决定许可经营的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专用标志牌,决定不许可经营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地调查,核准一天,科室审批一天,发证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