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海府办规〔2022〕3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目标任务

2011年2月1日实施的原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海口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海府办〔2010〕363号)现已失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1〕42号)等文件精神,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做好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相关工作,有效指导、规范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具体工作,我市需重新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相关办法。

二、制定依据

《办法》的制定依据及执行标准主要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16条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税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

《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部门负责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为确保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后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分别规定了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了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程序。

(二)明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镇(墟)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提升镇(墟)环境卫生管理成效,《办法》将镇墟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绕城高速以北地区(不含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建立生活垃圾差异化收费制度,推进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方式改革试点。

为建立生活垃圾差异化收费制度,推进分类计价、计量收费方式改革,切实把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办法》第五条规定:

市价格、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需要,建立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制度,健全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取有条件的物业小区、餐饮企业、农贸市场等或者一定范围的区域,开展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

在具备实行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条件之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方式或者其他收费方式。

(四)完善收费机制鼓励源头减量。

我市除个别自备水源及特殊垃圾产生源收费对象按垃圾排放量征收垃圾处理费外,主要按收缴对象类别采取“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取。自备水源用户,农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园及以水为主要原料或使用高耗水技术工艺的工厂企业等特殊垃圾产生用户,用水量多,显然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建立健全合理的核量收费机制,切实减轻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不合理负担,《办法》第十条规定:自备水源用户、不适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特殊垃圾产生用户,由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实际生活垃圾产生量核定其应缴费款,以激发全社会参与垃圾分类和垃圾源头减量的积极性,引导企事业单位主动减少垃圾产生量。

四、起草过程

在制定《办法》过程中,起草单位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通知》(琼税发〔2021〕42号)要求,按照《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广泛征求了各区各部门意见,并通过市政府及市园林环卫局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反复进行了研究讨论。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于2021年4月19日、2022年4月12日先后2次召开专题会议对《办法》送审稿进行了研究;5月24日,《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收费标准

为落实为民办实事,切实减轻企业和市民负担,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暂不进行调整,继续遵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审批〔2010〕596号)规定执行。

六、涉及范围

根据《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城镇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故《办法》基于“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将本市绕城高速以北地区(不含自来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农村居民)、绕城高速以南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收费范围。

七、惠民利民举措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加快光荣院转隶工作的通知》(琼退役军人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办法》第十二条将烈属、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孤寡老人及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光荣院在内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纳入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免征、减征收范围内。

    八、其他关键词诠释

(一)收费标准是否发生变化。

如前所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未发生变化,继续遵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通知》(琼府〔2009〕6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海口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琼价审批〔2010〕596号)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多样化便利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7月1日起,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收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缴费人可通过推行“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方式的拓宽缴费渠道。其中,核定征收缴费人可通过海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采用水消费系数计算征收缴费人可通过供水代征单位的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网上银行、服务大厅等多种渠道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