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监管事项

监管内容

相关依据

监管时限

1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是否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4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是否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5

招标文件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是否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6

招标人是否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7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是否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8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9

招标人是否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

招标人是否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是否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11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2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是否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3

招标人是否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14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资格预审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15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是否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是否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6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是否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17

招标人是否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8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是否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是否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9

招标人是否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0

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1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是否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2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是否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

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是否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是否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4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5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是否签收保存;招标人是否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26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是否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7

对招标人的监管事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是否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和存档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8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

对投标人的监管事项

投标人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30

对投标人的监管事项

   

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1

投标人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各方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各方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是否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32

对投标人的监管事项

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否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3

投标人是否存在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4

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35

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6

对投标人的监管事项

投标人是否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7

对投标人的监管事项

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3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管事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39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40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管事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私下接触投标人,是否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是否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是否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是否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41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是否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4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4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监管事项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是否在评标报告上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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