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措施。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市政(户外设置物、燃气管理、市政道路、桥隧及其附属路灯照明设施,下同)、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研究提出本市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的规划设计、行业标准和建设规范。

(四)负责本市市政、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五)拟订本市户外设置物(广告、牌匾、标识)管理技术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本市城市户外设置物(广告、牌匾、标识)、燃气、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等方面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

(七)指导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化、产业化的政策研究,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产业化发展。

(八)负责市管市政道路、桥隧及其附属路灯照明设施管养系统安全生产和城镇燃气行业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城镇燃气供应保障、经营秩序、服务质量、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突发事件和防风防汛排涝中市政设施的应急抢修。

(九)负责监督市政道路、桥隧及其附属路灯照明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年度养护服务计划的落实,负责市财政下达养护服务资金及使用情况的监管。依职责负责或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养经费、园林绿化养护经费和环卫服务费的核定。

(十)负责统筹全市生活垃圾(含粪渣、废弃家具)、厨余垃圾、建筑垃圾、园林垃圾等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终端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牵头统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十一)拟订市政道路、桥隧及其附属路灯照明设施管养、园林绿化养护、环境卫生服务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园区)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